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列( )情形属于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A.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向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B.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C.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D.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到位的
E.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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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B,C,E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