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建设市政工程项目,申请800平方米临时厂房,使用期限两年,两年后自行拆除。该工程一年后提前完工,施工企业按照临时厂房实测面积900平方米将其租赁出去作为商场使用,合同有效期两年。商场运行后不久就被查处,要求限期拆除并缴纳罚款。但该单位以合同尚家到期为由拒绝拆除,并拒绝缴纳罚款。
(1)哪些单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
(2)该情况由何部门实施查处?
(3)单位拒绝拆除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4)应当如何处罚?
-
1.企业临建要求800㎡,实际建900㎡,且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的用途为商场,则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属于违证性质的违法建设;临建要求使用期限2年,在1年后转租期2年,且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2年不拆除的,属于逾期性质的违法建设行为。
2.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违法查处。
3.不充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属于逾期性质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拆除。
4.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应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