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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自然资源部门的,想问一下各地的同事们,在现在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已经批复的背景下,各地还能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用地性质调整吗?(根据项目实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成与国空不符的用地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具体应该怎样操作?依据是什么?

微信用户86527吉林编制审批 2025-03-26 10:42:3778 举报
我就是自然资源部门的,想问一下各地的同事们,在现在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已经批复的背景下,各地还能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用地性质调整吗?(根据项目实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成与国空不符的用地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具体应该怎样操作?依据是什么?


  • 微信用户55228
    2025-03-26 11:11:23  已采纳回答

    可以调整,依据城乡规划法,如果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需要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一、不涉及强制性内容时,需两次评审、两次报批,分开进行。

    1、先编制原控制修改必要性报告,经专家评审及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复。

    2、论证报告批复后编制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及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复。


    二、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

    1、先调整总体规划,调整方法可以咨询原批复的单位。

    2、总体规划调整完毕后,编制原控制修改必要性报告,经专家评审及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复。

    3、论证报告批复后编制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及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复。


    三、依据自然资源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包含如下 :

    (1)约束性指标落实及分解情况,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水总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

    (2)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自然保护地体系;

    (3)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4)涵盖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管控要求;

    (5)中心城区范围内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

    (6)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7)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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