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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占用林地的,在申报备案前先行办理相关手续,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因各地政策有些差别,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文中,只对国有农(牧、林)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国有农(牧、林)场指导经营者做好项目选址,与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以建议去林业部门咨询一下。
参考:
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 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4号:
畜禽养殖设施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和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地,在符合城镇规划或乡村规划的情况下,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严禁在基本草原和天然林地、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畜禽养殖设施使用林地草地,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占用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的未成林造林地和尚未验收的种草改良草地。
2、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涉及占用耕地、林地等,用地主体应在申报备案前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国有农(林)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用地主体与国有农(林)场签订用地协议,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国有农(林)场利用本农(林)场土地发展设施农业的,无需签订用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