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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里的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能建永久性建筑物吗

微信用户2631编制审批 2024-07-11 15:04:181379 举报
设施农用地中的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能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吗?


  • 1、设施农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具体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用地规模: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3、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加工、农资农机具存放和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维修场所;(二)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三)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饲料加工厂、农副产品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办公场所、住宅等用地;(五)集中兴建的公用设施用地,超范围和超规模的辅助设施用地等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以上情形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需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使用。

  • 1、设施农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具体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用地规模: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3、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加工、农资农机具存放和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维修场所;(二)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三)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饲料加工厂、农副产品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办公场所、住宅等用地;(五)集中兴建的公用设施用地,超范围和超规模的辅助设施用地等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以上情形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需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使用。


  • 同意上一个答者,设施农用地若作为永久性建筑(非农、非原设施农用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文见《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如果配套设施想建永久性建筑物,建议农转用手续,转换为建设用地,再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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