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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经营土地处置问题

微信用户42414内蒙古法规政策 2024-05-29 10:39:511373 举报
咨询: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目前,母公司将授权经营土地转让给子公司,是否可以不用补交土地金? 如属地政府不予受理,能否提供指导性意见?


  • 如果不涉及变更土地性质,属于不动产权转移,就是变更不动产名称,只交相应的税费就可以。如果牵扯到改变土地性质,需要重新评估土地价值,补缴土地出让金。正常的流程,政府不会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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