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与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 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有关规定之间有何关系?已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项目是否还需要单独做节地评价?
答:《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 130号)中明确的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这与《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中明确的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为同一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只需提交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不再单独编制相关技术报告。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相关工作可参照《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自然资办函[2023] 473号)执行。
89号文提出预审阶段“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性,补划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因此,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时,仅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可不再分析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也无需提供补划地块现状图、坐标以及补划方案。
对无标准和超标准项目,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要求,统筹协调好节地评价、专章编制工作。对无标准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专章不足以判断“八个是否”的,专章不得通过审查。对超标准项目,专章应包括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原因、申请用地依据等内容的评价,以及专家评审论证等内容。专家评审论证不通过的,专章不得通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