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 55035-2023,历史文化街区的强制性要求如下:
5.1 街区环境5.1.1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应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生活功能的延续性,禁止大拆大建、强制性搬迁居民。应保护和延续主体功能,传承传统文化习俗,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长期形成的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应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逐步更新等方式改善生活条件和街区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5.1.2 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古井、古桥、古树名木、围墙、石阶、铺地、水系、驳岸等历史环境要素。5.1.3 历史文化街区应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环境品质。应以院落为单位采取逐步修缮与更新的方式,提高居住条件。5.1.4 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和延续文化活动,延续生活功能,提升街区活力。
5.2 建(构)筑物5.2.1 历史文化街区应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分类采取修缮、改善、保留、整治等措施。5.2.2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应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历史风貌协调。5.2.3 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整治、拆除、重建,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5.2.4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肌理等,应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协调。5.2.5 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物的使用,应根据居民当代生活需求,改善内部设施,确保安全、合理利用。5.2.6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标志牌、户外广告牌、招牌、空调室外机等设施不应破坏建筑外观和景观环境。历史建筑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5.3 道路交通设施5.3.1 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传统街巷格局、空间尺度和沿街建筑界面特征,不应擅自拓宽传统街巷。路面铺装应延续传统的材料、尺寸和铺装方式。5.3.2 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应设置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货运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广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5.3.3 历史文化街区应优先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完善无障碍设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可达性。
5.4 市政基础设施5.4.1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应保证历史建筑、其他既有建筑和管线的安全,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统筹安排。5.4.2 过境市政工程管线不应穿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5.4.3 市政场站选址应避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并应采用小型化的市政站点设施,与历史风貌协调。5.4.4 市政工程管线应优先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因受条件限制确需采用架空或沿墙敷设方式的,应进行隐蔽和美化处理,并应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5.4.5 在狭窄地段敷设管线,无法满足相关规范的安全间距要求时,应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变通的工程措施,满足管线安全运营管理要求。5.4.6 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优先利用既有建筑进行。
以上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