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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关系是密切的,规划管制属于规划实施的一部分,但也有其特殊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对自然资源载体进行可持续利用管制,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空间用途及开发利用限制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利用许可、用途变更审批和开发利用监管等环节,对耕地、林地、草原、河流、海域等所有国土空间统一进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对所有国土空间利用或功能提升开展的管制活动。
规划管制是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是保障规划目标和要求落地见效的关键环节。规划实施不仅包括规划管制,还包括规划监督、评估、调整等方面。因此,规划管制是规划实施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
规划管制之所以要单列一章,主要是因为它具有以下特点:
1、规划管制是国家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利益,需要明确法律依据和责任主体。
2、规划管制是对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涉及各方面的权益和诉求,需要明确管控边界和限制条件。
3、规划管制是对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指导约束,涉及各级各类规划的衔接和协调,需要明确统一标准和技术方法。
二者的内在逻辑关联是:规划实施是为了实现规划目标和要求,而规划管制是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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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是以国家战略和发展需求为导向,科学配置、有效保障和可持续利用国土空间资源的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到各类用途地块的划分以及其功能管制,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水域等。这些用途管制是根据国家的发展需要,对不同类型用地进行不同程度的约束和规划以及保护。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是相辅相成的。规划用途管制是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目标的基础和前提。规划用途管制强调了各种规划用途的合理配置和科学利用,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实践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注重规划用途管制对国土空间利用方式调整与指导的影响。即通过合理统筹和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确保国土空间的稳定、科学和有效地利用。因此,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与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具有紧密的关系,相互呼应、相互促进,是实现科学规划国土空间的有效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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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
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农用地、生态空间、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制度;是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国土空间分区和用途,采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等方式实施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其中确定的各项约束性指标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内容,还包含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用途管制、城镇开发边界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用途分区管制等,一般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或者后续政策文件中确定的。
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指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用途管制等要求,通过用地用海管理、规划工程管理等方式,以及各种手段和措施,推进国土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将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转化为具体行动的过程。包含规划许可、项目审查、监督检查等,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批复后续的实施行为。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两者的关系:应当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非要说个所以然来,只能说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是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基础,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也需要遵循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的要求和限制;只有通过对各类用地进行管制和实施管理,才能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的目标,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实现效果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