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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强制性要求是什么?

微信用户11592技术标准 2023-05-27 19:05:24889 举报


  • 依据《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202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强制性要求如下: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工程管线纳入综合管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城市主干工程管线时应采用干线综合管廊;

        2  敷设城市配给工程管线时应采用支线综合管廊或缆线综合管廊。

    3.1.2  综合管廊应根据功能需要进行建设。

    3.1.3  当进行城市新区建设及城市更新时,应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域建设综合管廊。

    3.1.4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等合理布局。综合管廊部署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或使用状况,以及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的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3.1.5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应划定综合管廊三维控制线,明确综合管廊各级监控中心用地范围。

    3.1.6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

    3.1.7  综合管廊建造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环境条件等确定,主体结构材料应满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要求。

    3.1.8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及设备应根据运行环境及应对事故危害需要,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爆等措施。

    3.1.9  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运行维护档案,并应会同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管线维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

    3.1.10  综合管廊应针对下列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1  管线事故;

        2  人为破坏;

        3  城市内涝;

        4  火灾;

        5  对综合管廊产生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或地震;

        6  其他事故。

    3.1.11  干线综合管廊建成后,应划定综合管廊保护范围,并应采取监护措施。


    3.2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

    3.2.1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为100年。

    3.2.2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采取防止漏水的措施,结构内表面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应超过2处,且单个湿渍的面积不应大于0.1m2。

    3.2.3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抗震设防标准应按乙类确定。

    3.2.4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出地面的口部构筑物应同周边城市景观相协调。有开孔口的口部应提高口部高程、设置密闭盖板或采取其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满足内涝防治重现期不少于100年的防内涝要求。有洪水威胁的地区,其开口标高不应低于防洪水位以上0.5m。

    3.2.5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口部构筑物应采取防止无关人员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3.2.6  干线综合管廊内部净高不应小于2.1m。

    3.2.7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检修通道净宽,应满足人员通行、巡检、维护,以及管道、配件、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m;

        2  管廊内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9m。

    3.2.8  纳入天然气管道的综合管廊舱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


    3.3 缆线综合管廊

    3.3.1  缆线综合管廊内不应敷设天然气管道、蒸汽管道。

    3.3.2  缆线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地块集中接入点需求,分支口的内部空间应满足最大截面缆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以上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来源:《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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