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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实体防护系统设计的强制性要求是什么?

微信用户11592技术标准 2023-05-27 18:33:21951 举报


  • 依据《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 55029-2022,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实体防护系统设计的强制性要求如下:

    3.4.1 实体防护系统设计应与建筑选址、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统筹规划、同步设计。
    3.4.2 实体防护系统设计应针对需要防范的风险,通过周界实体防护设计、建(构)筑物设计和实体装置设计,实现相应的威慑、阻挡、延迟等防护能力。
    3.4.3 周界实体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场地条件和防范的风险确定周界实体屏障的类型和位置;
        2 当保护对象有防御爆炸攻击要求时,应选择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实体屏障,并应合理确定实体屏障与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
        3 穿越周界的河道以及涵洞、管廊等可容纳防范对象进入的孔洞,应设置实体屏障进行防护;
        4 应根据防范车辆的种类、重量、速度等因素,确定周界出入口车辆实体屏障的类型、规格尺寸、结构强度、固定方式等。
    3.4.4 建(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建(构)筑物场地的交通流线设计,并应利用场地和景观形成障碍、缓冲区、隔离带等。
        2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保护目标的存放场所应设置在隐蔽和远离人群的位置。
        3 当高风险保护对象建(构)筑物的洞口、管沟、管廊、吊顶、风管、槽盒、管道等空间尺寸可容纳防范对象进入时,应采用实体屏障或实体构件进行封闭或阻挡。
        4 当建(构)筑物的墙体有防爆炸要求时,应进行防爆结构设计。当门窗有防盗、防爆炸、防弹、防砸等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3.4.5 应根据保护目标的防盗窃、防窥视、防砸、防撬、防弹、防爆炸等安全需求,配置相应的实体装置。
    3.4.6 当设置具有锐利边缘、触碰时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防护设施时,应


    以上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来源: 《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 5502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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