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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 55029-2022,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的布防设计的强制性要求如下:
3.1.1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明确保护对象(包括保护单位、保护区域或部位、保护目标等)及其安全需求,确定需要防范的风险。3.1.2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根据风险防范要求,确定防护点位和系统、设备的功能、性能。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3.1.3 周界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实体防护、入侵探测、视频监控等设施,有效覆盖需要防护的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实体防护设施应具有阻挡或延迟相应风险的能力;2 入侵探测设备应具有对攀爬、翻越、挖凿、穿越等一种或多种入侵行为的探测能力;3 视频监控装置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关注目标的活动情况。3.1.4 出入口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实体防护、出入口控制、入侵探测、视频监控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满足通行能力的前提下,应减少周界出入口数量。与周界相连且无人值守的出入口,其实体屏障的防护能力应与周界实体防护能力相当。2 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满足目标识别、出入管理的要求,并应具有防拆卸、防技术开启等防护能力。3 入侵探测设备应具有针对出入口部位入侵行为的探测能力。4 视频监控装置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行人出入口处进出行人的体貌特征和车辆出入口处通行车辆的号牌。3.1.5 走道、通道和公共活动场所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视频监控、入侵探测、实体防护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视频监控装置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物品、车辆的通行、活动情况;2 入侵探测设备应具有针对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入侵行为的探测能力;3 实体屏障应具有限制或阻挡人员、车辆通行的相应能力。3.1.6 人员密集场所起隔离疏导作用的实体防护、出入口控制设施等,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要求。3.1.7 重要保护部位的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实体防护、入侵探测、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等设施,防护能力应满足相应的阻挡延迟、入侵行为探测、出入目标控制、场景监视等要求。3.1.8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选址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的场所,以及生产或贮存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并应远离强震源和强噪声源。3.1.9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监控中心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且其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出入及室内活动的情况;2 应配备内外联络的通信设备;3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并能够向外发送报警信息;4 当监控中心值守区与设备区为两个独立物理区域且不相邻时,两个区域之间的传输线缆应采取保护措施;5 独立的监控中心设备区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外,还应设置入侵探测、出入口控制装置。3.1.10 对保护目标的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实体防护、入侵探测、位移探测、视频监控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实体防护设施应满足不同保护目标抵御相应风险的要求;2 入侵探测、位移探测等装置应能探测接近、移动保护目标的入侵行为;3 视频监控区域应覆盖保护目标,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4 当保护目标涉密或有隐私保护需求时,视频监控应满足保密或隐私保护的要求。3.1.11 当需要对通行人员、物品、车辆安全检查时,应在保护区域的出入口或其附近设置安全检查区,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和处置设施。3.1.12 易燃、易爆等特殊环境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应根据危险场所类型,选择设备及部署位置,规划管线路由。3.1.13 当保护对象被确定为恐怖袭击重点目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12条的规定外,尚应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1 加强周界防范措施;2 对出入人员、物品、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3 重要的出入口、走道和通道设置人行通道闸、车辆实体屏障、安全缓冲区、隔离区等;4 人员密集区域加强视频监控和动态监测、预警;5 监控中心及其他重要部位(区域)联合设置实体防护和电子防护设施;6 对无人飞行器采取防御措施;7 加强人力防范资源配置。
以上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