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运行维护的强制性要求如下: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或市政工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应包含防水工程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等。
7.1.2 应保存与防水工程相关的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运行维护单位更替时,相关资料和图纸应同时移交。
7.1.3 应按规定核对交工资料中与防水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确保齐全和准确,当发现问题时,应提请建设单位处理。
7.1.4 保修期满后,应对防水工程的总体情况进行检查。防水工程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时应进行防水功能技术评审。
7.2 管理
7.2.1 应建立防水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并应定期巡检和维护。
7.2.2 地下工程和蓄水类工程应建立渗漏应急预案。
7.2.3 工程发生渗漏时,应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渗漏原因、制定维修方案,并应在治理完成后进行专项验收。
7.2.4 应建立防水维修档案,保证维修质量可追溯。
7.2.5 维修后防水层的防水性能、整体强度、与下层粘结强度和耐久性等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
7.3 维护
7.3.1 建筑与市政工程使用期间应确保排水通道通畅且不应损伤防水系统。
7.3.2 防水工程维修用材料和工艺之间不应产生有害的物理和化学作用。
7.3.3 现场防水维护或维修作业,应制定高空作业、动火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阵风5级及以上时,不应进行户外高空作业及动火作业。
7.3.4 渗漏水治理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
以上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