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民用建筑建筑室外场地的强制性要求包含环境与场地、建筑控制、基地道路、场地铺装和水体、构筑物与设施,内容如下:
4.1 环境与场地
4.1.1 民用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其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4.1.2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存在污染的建设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应达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4.1.3 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控制噪声、振动、眩光等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废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处理。
4.1.4 建筑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4.1.5 建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内涝措施;
2 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场地的措施;
3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
4.1.6 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的出入口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2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3 建筑基地内设置的绿地、停车场(位)或其他构筑物,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4.2 建筑控制
4.2.1 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4.2.2 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4.2.3 骑楼、建筑连接体、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4.3 基地道路
4.3.1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顺畅、便捷,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并应满足消防救援及无障碍通行要求。
4.3.2 建筑基地道路应与外部道路相连接。
4.3.3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
4.3.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
2 距周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3 应有良好的视线,行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4.3.5 建筑基地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
2 当机动车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应满足行车有效视距要求。
4.3.6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兼作消防车道时不应小于4.0m;
2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
3 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m时,应设置回车场地。
4.4 场地铺装与水体
4.4.1 场地内的人行道、广场等硬质铺装应保障人员通行的安全,且地面铺装面层应防滑。
4.4.2 允许车辆通行的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停放和载重的要求,且地面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4.4.3 人工水体岸边近2.0m范围内的水深大于0.5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 构筑物与设施
4.5.1 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或取风口;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4.5.2 当建筑物上设置太阳能热水或光伏发电系统、暖通空调设备、广告牌、外遮阳设施、装饰线脚等附属构件或设施时,应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4.5.3 基地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站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上下水设施,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洁材料;
2 应满足垃圾分类储存的要求;
3 应设置满足垃圾车装载和运输要求的场地。
以上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