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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和组织强制性规定什么?

微信用户3057技术标准 2023-05-27 08:09:32924 举报


  • 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和组织强制性规定如下: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根据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划分,检验批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 分项工程应根据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划分,建筑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市政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 分部工程应根据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划分,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市政工程分部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 单位工程应为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对市政道路、桥梁、管道、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应根据合同段,并结合使用功能划分单位工程。

    4.1.2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施工现场情况与附录不同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

    4.1.3 应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构)筑物的明显位置设置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永久性标牌。

    4.1.4 工程资料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工程资料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

    4.1.5 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别和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将全部工程文件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4.2 验收要求

    4.2.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合同约定。

    4.2.2 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3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4.2.3 当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4.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真实。

    4.2.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2.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2.7 当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确认能够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应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2.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3 验收组织

    4.3.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4.3.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3.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4.3.4 单位工程完工后,各相关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 勘察单位应编制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2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应编制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3 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并应编制工程竣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4 监理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5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以上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来源: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GB550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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