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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辆的强制性要求是什么?

微信用户18609技术标准 2023-05-02 17:12:23829 举报


  •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辆强制性要求包含一般规定 、车体及内装 、牵引和制动、车载设备和设施 、 安全与应急等,内容如下:


    4.1 一般规定

    4.1.1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采用不燃材料或低烟、无卤的阻燃材料。

    4.1.2 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不应小于线路设计最高运行速度的1.1倍,并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设计车辆耐振、减振、抗冲击能力,减小振动对车辆及环境的有害影响。

    4.1.3 应采取降噪隔噪措施减小车辆噪声。


    4.2 车体及内装

    4.2.1 运行在隧道或高架线上、在道中心(或中心水沟)设置逃生和救援通道的钢轮钢轨系统,A型车编组列车端部应设置应急疏散专用端门及下车设施,端门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

    4.2.2 车门有效净高度不应小于1.80m;自地板面计算,立席处净高不应小于1.90m。

    4.2.3 客室侧门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能单独开闭和锁闭,在站台设有屏蔽门时,能与屏蔽门联动开闭;

        2 列车运行时能可靠锁闭;

        3 能对单个车门进行隔离;

        4 在列车收到开门信号后才能正常打开;

        5 在紧急情况下,能手动解锁开门。

    4.2.4 在地面线或高架线路上行驶的非高气密性要求的列车,各车厢应有适当数量的车窗能受控局部独立开启。


    4.3 牵引和制动

    4.3.1 列车应具有独立且相互协调配合的电气、摩擦制动系统,并应具有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所需的制动力。

    4.3.2 当电气制动出现故障丧失制动能力时,摩擦制动系统应自动投入使用,并应具有所需的制动力;列车应具备停放制动功能,并应保证列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停在最大坡道时不发生溜车。

    4.3.3 与道路交通混合运行的列车(车辆)应具备独立于轮轨黏着制动功能之外的制动系统,以及用于黏着制动系统的撒砂装置。

    4.3.4 当客室侧门未全部关闭时,列车应不能正常启动,但应允许通过隔离功能使列车可以在规定的限速模式下运行。

    4.3.5 列车应具备下列故障运行及救援的能力:

        1 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4动力时,应能够维持运行到终点车站;

        2 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2动力时,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推送(拖拽)一列相同编组无动力的超员载荷工况的列车启动并运行至最近车站的能力。

    4.3.6 当牵引指令与制动指令同时有效时,列车应施加制动或紧急制动。

    4.3.7 有人驾驶列车应设置独立的紧急制动按钮,并应在牵引制动主手柄上设置警惕按钮。

    4.3.8 当列车一个辅助逆变器丧失供电能力时,剩余辅助逆变器的容量应满足列车除空调制冷之外的各种负载供电要求。


    4.4 车载设备和设施

    4.4.1 车辆应设置蓄电池,其容量应满足紧急状态下车门控制、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信、信号、应急通风等系统的供电要求。用于地下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少于45min;用于地面或高架线路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用于全自动运行的车辆应同时满足具有休眠唤醒功能模块的供电要求。

    4.4.2 车辆内所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措施。

    4.4.3 客室及司机室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空调和供暖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客室内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20m³/h(按定员载荷计);

        2 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客室内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m³/h(按定员载荷计),司机室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30m³/h;

        3 列车各个车厢应设紧急通风装置;

        4 供暖系统应确保消防安全,采用电加热器时应有超温保护功能,电加热器应采取避免对乘客造成伤害的措施;

        5 对于有人驾驶的列车,冬季运行时司机室温度不应低于14℃。

    4.4.4 车辆应至少设置一处供轮椅停放的位置,并应设扶手和轮椅固定装置;在车辆及车站站台的相应位置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4.4.5 车辆应具备下列广播通信设施和功能:

        1 广播报站、应急广播服务及广播电视服务;

        2 司机与车站控制室、控制中心的通话设备;

        3 乘客与司机直接联系的通话设备;

        4 在全自动运行模式中,乘客与控制中心联系的通信系统;

        5 紧急通信优先功能。


    4.5 安全与应急

    4.5.1 车辆应设有应急照明。当正常供电中断启用应急照明时,其照度应满足客室内距地板面1m高度处不低于30lx。

    4.5.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乘客与控制中心、控制室或乘务人员的通信联络装置,值守人员与乘客通话应具有最高优先权。

    4.5.3 列车应具备下列安全装置和功能:

        1 灭火器具和自动火灾报警装置;

        2 自动防护(ATP)以及保证行车安全的通信联络装置;

        3 设置于司机操纵台的紧急停车操纵装置;

        4 司机室内的乘降门开闭状态显示和车载信号显示;

        5 监视客室及司机室状态的视频监视装置;

        6 司机室前端可远近光变换的前照灯,列车尾端外壁红色防护灯;

        7 鸣笛装置。

    4.5.4 车辆应具备下列应急设施或功能:

        1 地下运行的固定编组列车,各车辆之间应贯通;

        2 单轨列车的客室车门应配备缓降装置,列车应能实施纵向救援和横向救援;

        3 全自动运行的列车应配备人工操控列车的相关设备。


    以上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来源: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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