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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强制性内容要求如下:
7.0.1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类型和灭火剂应满足扑灭和控制保护对象火灾的要求,水炮灭火系统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不应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会引起燃烧或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7.0.2 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消防炮安装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为水炮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供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功能。
7.0.3 室内固定消防炮的设置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建筑结构或设施的遮挡。
7.0.4 室外固定消防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炮的射流应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其喷射强度应满足灭火或冷却的要求;
2 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 炮塔应采取防雷击措施,并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水幕,防护水幕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6L/s。
7.0.5 固定消防炮平台和炮塔应具有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耐腐蚀性能或防腐蚀措施,其结构应能同时承受消防炮喷射反力和使用场所最大风力,满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
7.0.6 固定水炮、泡沫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2min。
7.0.7 固定水炮灭火系统的水炮射程、供给强度、流量、连续供水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对于室内火灾,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室外火灾,应大于或等于2.0h。
2 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满足完全覆盖被保护区域和灭火、控火的要求。
3 水炮灭火系统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流量之和、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与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两者的较大值。
7.0.8 固定泡沫炮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液储存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合液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流量之和、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两者的较大值;
2 泡沫液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
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具有在规定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功能。
7.0.9 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的干粉存储量、连续供给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或等于60s;
2 干粉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
3 干粉储存罐应为压力储罐,并应满足在最高使用温度下安全使用的要求;
4 干粉驱动装置应为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应大于或等于15MPa;
5 干粉储存罐和氮气驱动瓶应分开设置。
7.0.1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阀门应设置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和明显的指示标志。
7.0.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中单台炮的流量,对于民用建筑,不应小于20L/s;对于工业建筑,不应小于30L/s。
2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0h。
3 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相对于自动控制应具有优先权。
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应至少有2台灭火装置对火源扫描定位和至少1台且最多2台灭火装置自动开启射流,且射流应能到达火源。
5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对应火源探测装置的灭火装置应自动开启射流,且其中应至少有一组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火源。
以上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