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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强制性要求如下:
4.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4.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 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启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或部位;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或部位;
3)严重危险级Ⅱ级场所。
4.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满足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4.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局部应用系统,应大于或等于0.5h;
2 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设计所需防火冷却时间;
3 用于防火分隔时,应大于或等于防火分隔处的设计耐火时间。
4.0.5 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要求;
2 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
3 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05MPa;
4 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采取防止喷头堵塞的措施;
5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6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4.0.6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4.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
以上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