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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公布《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
(设区的市级权限)
【000115134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00011513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15134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城乡规划部门
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行使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乡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乡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地方自行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关内容予以批前公示。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示、听证要求,保障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依法严格开展验收、核实。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完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实规定,严格核实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
(3)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4)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地方自行规定。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地方自行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地方有关规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暂由地方自行规定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暂由地方自行规定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1.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推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免于许可或豁免许可清单。
2.按照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融合管理要求,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规定,可合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依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完善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联审联办制度。
3.审批程序中的向社会公示特指批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