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公布《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国家级权限):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国家级权限)
【000115123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00011512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国家级权限)【000115123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国家级权限)(000115123001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
(4)《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五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
(2)《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4)《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海规范〔2017〕1号)
(5)《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6)《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7)《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7.实施机关:自然资源部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国家级/局(署、会)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国家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遵循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编制,切实可行;
用岛面积、界址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对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等不产生影响;
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已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存在违法用岛行为的,已依法查处;
有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17〕1号 )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理、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是否遵循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编制,是否切实可行;用岛面积、界址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对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等产生影响;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是否已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存在违法用岛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有关部门意见是否达成一致。
(2)《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理、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是否遵循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三)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编制,是否切实可行;
(四)用岛面积、界址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五)是否对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等产生影响;
(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是否已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七)存在违法用岛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八)有关部门意见是否达成一致。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制定项目用岛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与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二是开展常态化监管。根据《行政许可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监管部门。各级监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通过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开展常态化监管工作,对项目用岛活动、审核和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处置。非现场监管以月度为周期开展,主要依托卫星遥感、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以季度为周期开展,主要依托海上及岸线巡查等手段,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进行现场监管。问题处置包括限期整改、移交执法、定期通报等。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六条 单位个人在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核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核机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专家评审(现场踏勘)、组织使用金评估,根据项目用岛具体情况组织听证和公示;
审核机构审核;
批准机关批准/不予批准;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全文
(3)《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无居民海岛出让前,应确定无居民海岛等别、用岛类型和用岛方式,核算出让最低价,在此基础上对无居民海岛上的珍稀濒危物种、淡水、沙滩等资源价值进行评估,一并形成出让价。出让价作为申请审批出让和市场化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不得低于最低价。
(4)《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出让价款进行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有关评估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5)《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海规范〔2017〕1号)全文 (涉及现场踏勘和公示的具体内容如下:同时,将海岛开发利用主要内容在新闻媒体和项目用岛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中,应注明涉及的当事人或利益相关者有提出听证的权利,对已明确的直接利益相关者,还应书面告知其具有听证的权利。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听证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项目用岛的批复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依情形定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十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最高期限,参照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自然资源部;沿海地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