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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业务办理与审批事项是什么?

微信用户14606编制审批 2023-03-18 17:29:22464 举报


  • 2023年0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公布《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


    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

    【000115107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000115107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00011510700001)

    2.注册城乡规划师延续注册(00011510700002)

    3.注册城乡规划师变更注册(00011510700003)

    4.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类型转换(00011510700004)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5.实施依据

    (1)《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附件第五项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第十二条

    (3)《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第二条

    (4)《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九条

    6.监管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第二十九条

    (2)《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

    (3)《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第二十三条

    (4)《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第二十五条

    7.实施机关: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协会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国家级/局(署、会)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省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省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

    (2)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3)受聘于一家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4)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

    (二)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受聘于一家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四)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受理条件和具体流程。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推进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信息共享,通过与社保数据联通,规范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

    (3)对于发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现不能履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责情形的,依据《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4)修订完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1)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申请信息;

    (2)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的编码页和照片页;

    (3)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初始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不少于三个月连续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申请信息;

    (2)申请人在注册期内接受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证明;

    (3)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3.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信息;

    (2)申请人调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调出单位名称变更,还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更证明;

    (3)与调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变更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不少于三个月连续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注册类型转换应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类型转换申请信息;

    (2)申请人调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调出单位名称变更还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更证明;

    (3)与调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注册类型转换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按相关人事规定,调入单位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应对提供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工作证明。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第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1)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申请信息;

    (2)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的编码页和照片页;

    (3)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初始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不少于三个月连续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申请信息;

    (2)申请人在注册期内接受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证明;

    (3)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3.《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信息;

    (2)申请人调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调出单位名称变更,还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更证明;

    (3)与调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变更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不少于三个月连续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类型转换应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类型转换申请信息;

    (2)申请人调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调出单位名称变更还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更证明;

    (3)与调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注册类型转换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按相关人事规定,调入单位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应对提供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工作证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初始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在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上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申请信息,经其所在单位审核相关材料后上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颁发注册证书。

    2.申请延续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在全国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上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填写延续注册信息,经其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换发注册证书。

    3.申请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

    (2)调入单位审核并上报;

    (3)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后换发注册证书。

    4.申请注册类型转换,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类型转换注册申请信息;

    (2)调入单位审核并上报;

    (3)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后换发注册证书。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在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上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申请信息,经其所在单位审核相关材料后上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颁发注册证书。

    2.《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在全国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上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填写延续注册信息,经其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换发注册证书。

    3.《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

    (2)调入单位审核并上报;

    (3)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后换发注册证书。

    4.《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注册类型转换,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类型转换注册申请信息;

    (2)调入单位审核并上报;

    (3)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后换发注册证书。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注册城乡规划师只能注册于受聘的一家工作单位;涉及变更注册业务时,注册城乡规划师本人应提出申请变更注册。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注册城乡规划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内,或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申请延续注册。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第三条  在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咨询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凭据资格证书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作为城乡规划执业资格的凭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协会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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