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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公布《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县级权限):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县级权限)
【000115102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00011510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县级权限)【000115102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划定矿区范围(00011510200401)
2.采矿权延续登记(00011510200402)
3.采矿权变更登记(00011510200403)
4.采矿权注销登记(00011510200404)
5.新设采矿权登记(00011510200405)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实施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3)《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6.监管依据
(1)《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九条
(2)《矿产资源法》
(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7.实施机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新设采矿权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采矿权登记申请;
(3)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
(5)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6)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7)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领取采矿许可证;
(8)申请稀土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且申请人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10)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矿产资源法》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法律对勘查规划的审批权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第四条 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采矿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等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采矿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利用有关信息系统实现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加强对采矿权人行为的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5)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6)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9) 采矿权出让合同
(10)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11)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14)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第四条 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特殊环节:部分情况下需组织听证、现场勘验、专家评审、鉴定、向社会公示;
(4)审批机构审查;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6)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a)
(1)收费项目名称:采矿权登记费
(2)收费项目标准:暂停征收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b)
(1)收费项目名称:采矿权使用费
(2)收费项目标准:每平方公里1000元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c)
(1)收费项目名称:矿业权出让收益
(2)收费项目标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采矿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30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办理延续登记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试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第九条 凡持有矿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按要求公示。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