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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公布《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家级权限):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家级权限)
【000115101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0001151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家级权限)【000115101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探矿权保留登记(非油气类)(00011510100101)
(2)探矿权保留登记(油气类)(00011510100102)
(3)探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00011510100103)
(4)探矿权延续登记(油气类)(00011510100104)
(5)探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00011510100105)
(6)探矿权变更登记(油气类)(00011510100106)
(7)探矿权注销登记(油气类)(00011510100107)
(8)探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00011510100108)
(9)探矿权新设登记(非油气类)(00011510100109)
(10)探矿权新设登记(油气类)(00011510100110)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5)《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6)《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6.监管依据
(1)《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7.实施机关:自然资源部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国家级/局(署、会)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国家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新设探矿权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且申请人在90日内未注销该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在6个月内未被吊销过勘查许可证。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勘查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5)申请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6)除特殊情形外,申请勘查区域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7)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8)探矿权出让方式符合规定,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9)申请勘查项目已经项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10)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三十三条 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审查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立探矿权的申请勘查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
2.油气与非油气之间,申请范围与已设探矿权(煤层气与煤炭探矿权除外)范围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探矿权人权益承诺的;申请范围与已设采矿权(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除外)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采矿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已设油气探矿权增列煤层气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煤炭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新立油气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采矿权人权益承诺的;
3.可地浸砂岩型铀矿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煤炭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采取承诺方式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且不影响已设非油气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无法避让的要主动退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十)在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的,除探矿权注销审批登记外,申请人应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查询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直接书面报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范本)见附件5.
(十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应以国土资源部为主送单位,编正式文号并加盖单位公章,以PDF文档形式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国土资源部远程申报系统”直接传输至部政务大厅.若涉及铀矿采矿权开采范围、生产规模的,按秘密级文件的相关规定报送.
(十二)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其他部门文件资料由申请人按规定报送.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等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探矿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利用有关信息系统实现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加强对探矿权人行为的监管。
五、申请材料名称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申请范围拐点坐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文件;
(3)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4)勘查项目资金来源文件;
(5)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7)探矿权出让合同;
(8)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属缴纳价款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摘要的复印件。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负责征收的部门(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9)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材料(仅限于申请国家限制或政策调控矿种的勘查项目);
(10)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油气探矿权人权益承诺(仅限于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或属于可地浸砂岩型铀矿与煤炭之间存在重叠的;与油气探矿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油气探矿权人权益承诺;其他需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11)协议出让申请材料(仅限于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包括协议出让申请,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政府及部门文件等资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第四条 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特殊环节:部分情况下需组织听证、现场勘验、专家评审、鉴定、向社会公示;
(4)审批机构审查;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 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 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 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 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 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 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a)
(1)收费项目名称:矿业权出让收益
(2)收费项目标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b)
(1)收费项目名称:探矿权使用费
(2)收费项目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c)
(1)收费项目名称:探矿权登记费
(2)收费项目标准:暂停征收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七条 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探矿权变更登记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探矿权延续登记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试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九条 凡持有矿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按要求公示。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