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中的用地范围,指的就是开发边界内吗?还是说指的是另外一个范围,这个范围到底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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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理解错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这两条里有你说的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
耕地保护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 ...
农用地转用 第二十三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
意思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而不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这两条说的是耕地保护和农用地转用,需要把耕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建设用地 = 城乡建设用地 + 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 其他建设用地。
所以,这个建设用地范围是城市或集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里确定的建设用地的范围,并非特指开发边界范围内;是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里确定的建设用地地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