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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旧标准,国土空间规划未批复前扔在使用):
H23 港口用地,指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港口用地为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2、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文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2020年11月版:
1204 港口码头用地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用于堆场、货运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港口客运码头等交通场站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为交通运输用地,即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所以,港口用地可以建设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或堆场、货运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