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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规定是对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相关政策的进一步重申。经过数十年对耕地后备资源的持续开发,一些地区后备资源特别是宜耕未利用地资源已经十分匮乏。为缓解补充耕地压力,各地可积极利用本项政策扩展补充耕地来源。
对“三调”发现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用地中不符合自然地理格局的利用方式,支持在可以垦造耕地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实现空间置换、布局优化。其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三调”及立项前地类均为非耕地的,新增耕地方可用于占补平衡。这部分补充耕地正常报备入库,在农转用报批时按现行政策应挂钩使用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不需要额外提交资料。
各地在调整恢复耕地过程中应该科学研究论证,积极稳妥推进,切实保障好农民合法权益,坚决杜绝简单化、一刀切。补充耕地入库条件可参考《关于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1〕76号)及《关于调整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有关指标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2〕39号)。
来源: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