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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单独选址类项目,是否需要编制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

微信用户611编制审批 2022-10-18 14:41:412954 举报
对于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单独选址类项目,或在两片城镇开发边界之间具有联络作用的城市道路,在符合新划定“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否按照129号文、《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以下简称130号文)精神直接落实建设用地规模,不再编制“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如仍需编制“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要求有哪些?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需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请问是否还需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


  • 天涯
    2022-10-18 15:28:55  已采纳回答

    建设项目的安排应与“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冲突,符合在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和时序安排等总体要求,符合项目涉及地区的土地用途、强度和规模。

    1、如确需进行规划调整,应参照过渡期要求执行::

    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有关规划规模、布局、结构等过渡期政策衔接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以下筒称129号文)执行。过渡期,对于超出现行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如进行规划调整,应与“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冲突,符合在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和时序安排等总体要求,符合项目涉及地区的土地用途、强度和规模,并按照现行法规和法定规划的管控规则与程序要求进行。农用地转用手续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与项目类型无关。

    2、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须符合142号文规定。


    来源: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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