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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共建筑指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一般包括: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 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藏书量超过50 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 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使用人数超过500 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 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 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
7、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 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 的综合楼。
来源:《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