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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是什么?

微信用户4560编制审批 2022-09-30 19:25:15814 举报


  •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2.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来源: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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