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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违法案件证据范围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勘查、开采等审批登记相关材料;
(4)证明矿产品种类、开采量、价格等的材料;
(5)违法所得证据及认定材料,包括生产记录、销售凭据等;
(6)违法勘查、开采等证明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违法转让(出租、承包)矿产资源、矿业权的证明材料,包括协议、转让价款凭证、往来账目等;
(8)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的相关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9)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地质灾害、矿山环境等违法案件参照上述证据范围要求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来源: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