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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证据范围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
(4)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等;
(5)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违法地块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土地来源材料,包括预审、先行用地、临时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供地等相关审批材料、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土地取得协议或者合同、骗取批准的证明材料等;
(8)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材料;
(9)破坏耕地等农用地涉嫌犯罪的相关认定意见、鉴定意见材料;
(10)违法转让的证明材料,包括转让协议、实际交付价款凭证、土地已实际交付证明材料、违法所得认定材料;
(11)违法批地的证明材料,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
(12)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来源: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