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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核查涉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核查后根据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
1、核查的主要内容
(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
(3)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
(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现场勘验、摄像、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2、违法行为制止
经核查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1)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简要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2.2 其他制止措施
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电力、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等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联合执法等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来源: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