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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设计强制性内容是什么?

微信用户611技术标准 2022-08-28 17:06:51940 举报


  • 一、《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洁净厂房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

    5.2.1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4 洁净室的面棚、壁板及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顶棚和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4h,疏散走道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

    5.2.5 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综合性厂房,洁净生产区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措施。隔墙及其相应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6h。穿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5.2.6 技术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5.2.7 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设 1 个:

    1  对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洁净生产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m2,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超过 5 人。

    2  对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设置。

    5.2.8 安全出入口应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5.2.9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加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5.2.10 洁净厂房同层洁净室(区)夕卜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室(区)的门窗,其门窗洞口间距大于 80m 时,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 750mm,高度不应小于 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5.2.11 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火灾发生时提供消防人员进入厂房的入口。

    5.3.5 洁净室(区)和人员净化用室设置外窗时,应采用双层玻璃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5.3.10 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装修材料的烟密度等级不应大于 50,材料的烟密度等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GB/T 8627 的有关规定。


    二、《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 50457-2019,有关洁净厂房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

    8.2.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有关洁净厂房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

    4.3.3 洁净室(区)内应少分隔,但下列情况应予分隔: 

    1 按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的房间与相邻的生产区段或房间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时,应设隔墙;

    6.2.1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2.6 在综合性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洁净生产区域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设施。不燃烧体隔断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的有关规定。

    6.2.7 洁净厂房的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生产层、每个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室的安全出口数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的有关规定; 

    2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安全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设观察玻璃窗; 

    3  丙类生产的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在关键生产设备自带火灾报替和灭火装置以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 0.01%obs/m 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得大于本条第 2 款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的 1.5 倍。 

    注:对于玻璃基板尺寸大于 1500mm×1850mm 的 TFr-LCD 厂房,且洁净生产区人员密度小于 0.02 人/m2。其疏散距离应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得大于 120m。

    6.2.8 洁净厂房的洁净区各层外墙应设置专用消防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区各层专用消防口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 设计规范》GB 50073 的有关规定;

    2  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专用消防口。

    6.2.9 洁净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靠建筑外墙布置,且不得与疏散安全口(楼梯间)贴邻。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防爆措施、泄爆面积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6.3.1 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且在温度和湿度变化时变形小的材料。洁净室装饰材料及其密封材料不得采用释放对电子产品品质有影响物质的材料。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装修材料的烟密度等级不应大于 50,材料的烟密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GB/T 8627 的有关规定。


    来源: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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