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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 91-2019,相关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
5.2.4 甲、乙类危险物品不应储存在科研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5.2.5 当易发生火灾、爆炸、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与其他用房相邻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护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单元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分隔。
2 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有防盗功能。
3 易发生火灾、爆炸或缺氧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的通凤系统。
4 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泄压设施。
5.2.6 易发生火灾、爆炸、缺氧、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其房间的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设置监测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
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11,相关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
4.2.4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和外逃的措施。
4.2.7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内的顶棚上不得设置检修口。
8.0.2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8.0.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为独立防火分区。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8.0.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区域隔墙的要求。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与其他部位隔开的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来源: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