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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2010,相关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
5.2.8 展览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2.9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应靠展厅的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展厅分隔,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二、《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相关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
4.1.3 博物馆建筑的藏(展)品出入口、观众出入口、员工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公众区域与行政区域、业务区域之间的通道应能关闭。
4.1.5 博物馆建筑的藏品保存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饮水点、厕所、用水的机房等存在积水隐患的房间,不应布置在藏品保存场所的上层或同层贴临位置。
2 当用水消防的房间需设置在藏品库房、展厅的上层或同层贴邻位置时,应有防水构造措施和排除积水的设施。
3 藏品保存场所的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线穿越。
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相关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
6.1.2 藏书量超过 100 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 除藏书量超过 100 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外的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特藏书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2.1 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与其毗邻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6.2.2 对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开架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建筑不应大于 1500m2;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多层建筑不应大于 1200m2;高度超过 24m 的建筑不应大于 1000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大于 300m2。
来源: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