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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 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强制性内容如下: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 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 0.09m。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09m。
来源: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