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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强制性规范和标准条文内容如下:
2.2.1 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噪声敏感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室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 2.1.3 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噪声敏感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房间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 2.1.4 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
2.2.2 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有噪声源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室外环境噪声限值确定。有噪声源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本规范表 2.1.4 中规定的相邻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的噪声限值确定。
2.2.3 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2.4 建筑内有减少反射声要求的空间,应做吸声设计。
2.2.5 吸声设计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与用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缺陷。
2.2.6 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环保和装修效果等要求。
3.1.1 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2.1 采光设计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确定采光等级。
3.2.2 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为评价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等级与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 3.2.2-1 的规定。
2 光气候区划应按本规范附录B 确定。各光气候区的光气候系数应按表 3.2.2-2 确定。
表 3.2.2 一 1 采光等级与采光标准值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的光气候系数进行修正。
表 3.2.2 一 2 光气候系数
3.2.3 对天然采光需求较高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 IV 级的要求;
2 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Ⅲ级的要求;
3 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 0.5。
3.2.4 长时间工作或学习的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
表 3.2.4 反射比
3.2.5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3.2.6 博物馆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光泽的饰面材料;对光敏感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及减少曝光时间的措施。
3.2.7 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 80。
4.1.1 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
4.1.2 建筑设计时,应按建筑所在地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进行保温、防热、防潮设计。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 的规定。
4.2.1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及温和A 区的建筑应进行保温设计。
4.3.1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及寒冷 B 区的建筑应进行防热设计。
4.4.4 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浸人室内。
5.1.2 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 5.1.2 的规定。
来自: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