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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无障碍设计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内容是什么?

微信用户611技术标准 2022-08-27 21:26:576432 举报


  • 一、《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无障碍设计强制性内容如下:

    2.1.1 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

    2.1.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隔离墩、地灯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突出部分大于100mm且底面距地面高度小于 2.00m 时,其底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600mm,且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

    2.1.4 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2.2.1 无障碍通道上有地面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

    2.2.2 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80m。

    2.2.3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洞口应满足轮椅通行,各类检票口、结算口等应设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2.3.1 轮椅坡道的坡度和坡段提升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坡度不应大于 1:50,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2,当条件受限且坡段起止点的高差不大于 150mm 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0;

    2 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 750mm。

    2.3.2 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

    2.3.3 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1.50m,门扇开启和物体不应占用此范围空间。

    2.3.4 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 300mm 且纵向坡度大于 1:20 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2.3.5 设置扶手的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采取安全阻挡措施。

    2.4.1 无障碍出入口应为下列 3 种出入口之一: 

    1  地面坡度不大于 1:20 的平坡出入口;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2.4.2 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 1.50m;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

    2.4.3 设置出入口闸机时,至少有一台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或者在紧邻闸机处设置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入口,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2.5.2 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

    2.5.3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不应设挡块和门槛,门口有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 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0。

    2.5.4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800mm; 

    2  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扶手,扶手应保证单手握拳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00m; 

    3  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 25N。

    2.5.5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自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00m; 

    2  当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00m。

    2.5.6 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2  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区分开,玻璃隔断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3  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50m。

    2.5.7 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的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 1.50m。

    2.5.8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安装有闭门器的门,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关闭前 10°的闭门时间不应小于 3s。

    2.5.9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双向开启的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850mm。

    2.6.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门前应设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公共建筑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 1.80m; 

    2  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10m,且距内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 400mm,按钮应设置盲文标志; 

    3  呼叫按钮前应设置提示盲道;

    4   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2.6.2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类型和使用要求选用。满足乘轮椅者使用的最小轿厢规格,深度不应小于 1.40m,宽度不应小于 1.10m。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厢,如采用宽轿厢,深度不应小于 1.50m,宽度不应小于 1.60m;如采用深轿厢,深度不应小于 2.10m,宽度不应小于 1.10m。轿厢内部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2.6.3 无障碍电梯的电梯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水平滑动式门; 

    2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800mm; 

    3  完全开启时间应保持不小于 3s。

    2.6.4 公共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

    2.6.5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度不应小于 1.20m,宽度不应小于 900mm,应设扶手、安全挡板和呼叫控制按钮,呼叫控制按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2.6.1 条的有关规定; 

    2  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3  传送装置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2.7.1 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 250mm~300mm 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梯段的宽度相对应; 

    2  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踏步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4  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2.7.2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和楼梯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2.8.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 850mm~900mm;设置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应为 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 650mm~700mm。

    2.8.2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2.8.3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轮椅坡道的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300mm;扶手末端应向墙面或向下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2.8.4 扶手应固定且安装牢固,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截面的内侧边缘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40mm。

    2.8.5 扶手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

    2.9.1 应将通行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9.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 1.20m 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2.9.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1:50。

    2.9.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并应设置引导标识。

    2.9.5 总停车数在 100 辆以下时应至少设置 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00 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 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等场所的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 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9.6 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和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 2.40m×7.00m,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2.10.1 各种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

    2.10.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无高差。

    2.10.3 缘石坡道距坡道下口路缘石 250mm~300mm 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

    2.10.4 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20;

    2  其他形式缘石坡道的正面和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

    2.10.5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道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20m;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 1.50m。

    2.10.6 缘石坡道顶端处应留有过渡空间,过渡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 900mm。

    2.10.7 缘石坡道上下坡处不应设置雨水箅子。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 900mm。

    2.11.1 盲道的铺设应保证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和辨别方向。

    2.11.2 盲道铺设应避开障碍物,任何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2.11.3 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需安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围相对应。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转弯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300mm,且不应小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11.4 盲道应与相邻人行道铺面的颜色或材质形成差异。

    3.1.1 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1.2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入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人和使用,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轮椅需要通行的区域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3.1.3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外面打开。

    3.1.5 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3.1.7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

    2   安全抓杆直径应为 30mm~40mm,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40mm; 

    3  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20m。

    3.1.8 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坐便器两侧应设置安全抓杆,轮椅接近坐便器一侧应设置可垂直或水平 90°旋转的水平抓杆,另一侧应设置 L 形抓杆; 

    2  轮椅接近无障碍坐便器一侧设置的可垂直或水平 90°旋转的水平安全抓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 250mm~350mm,长度不应小于 700mm; 

    3  无障碍坐便器另一侧设置的 L 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 250mm~350mm,水平部分长度不应小于 700mm;其竖向部分应设置在坐便器前端 150mm~250mm,竖向部分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 1.40m~1.60m; 

    5 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

    3.1.9 无障碍小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在小便器两侧设置长度为 550mm 的水平安全抓杆,距地面高度应为 900mm;应在小便器上部设置支撑安全抓杆,距地面高度应为 1.20m。

    3.1.10 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800mm,水嘴中心距侧墙不应小于 550mm,其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 750mm、高 650mm、距地面高度 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 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 250mm 的容膝容脚空间; 

    2  应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镜子反光面的底端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1.00m;

    3.1.11 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 

    2  淋浴间前应设便于乘轮椅者通行和转动的净空间; 

    3  淋浴间坐台应安装牢固,高度应为 400mm~450mm,深度应为 400mm~500mm,宽度应为 500mm~550mm; 

    4  应设置 L 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 700mm~ 750mm,长度不应小于 700mm,其垂直部分应设置在淋浴间坐台前端,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 1.40m~1.60m;

    3.1.12 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盆侧面应设不小于 1500mm×800mm 的净空间,和浴盆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 1.50m; 

    2  浴盆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450mm;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人和使用的坐台; 

    3  应沿浴盆长边和洗浴坐台旁设置安全抓杆。

    3.1.13 无障碍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设施和电器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  操作台面距地面高度应为 700mm×850mm,其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 750mm、高 650mm、距地面高度 250mm 范围内进深不小于 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 250mm 的容膝容脚空间; 

    3  水槽应与工作台底部的操作空间隔开。

    3.2.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卫生间(厕所)应设置无障碍厕位和无障碍洗手盆,男卫生间 (厕所)应设置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小便器和无障碍洗手盆; 

    2  内部应留有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

    3.2.2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不应小于 1.80m×1.50m; 

    2  如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应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闩; 

    3 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

    3.2.3 无障碍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靠近公共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 4.00m2,内部应留有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

    2  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多功能台、低位挂衣钩和救助呼叫装置;

    3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3.2.4 公共建筑中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每层应至少分别设置 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

    3.3.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至少 1 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和 1 个无障碍洗手盆; 

    2  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 1.50m,淋浴间前应设一块不小于 1500mm×800mm 的净空间,和淋浴间入口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 1.50m; 

    3  淋浴间入口应采用活动门帘。

    3.3.2 无障碍更衣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

    2  乘轮椅者使用的座椅的高度应为 400mm~450mm。

    3.4.1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应设于底层或无障碍电梯可达的楼层,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的位置,并应与无障碍通道连接。

    3.4.2 人员活动空间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

    3.4.4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内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

    2  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和救助呼叫装置;

    3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3.4.5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设置厨房时应为无障碍厨房。

    3.4.6 乘轮椅者上下床用的床侧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0m。

    3.5.1 轮椅席位的观看视线不应受到遮挡,并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3.5.2 轮椅席位应设置在便于疏散的位置,并不应设置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5.3 轮椅席位区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与疏散出口、公共服务、卫生间、讲台等必要的功能空间和设施连接。

    3.5.4 轮椅席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轮椅席位的净尺寸深度不应小于 1.30m,宽度不应小于 800mm; 

    2  观众席为 100 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 1 个轮椅席位;101 座~ 400 座时应至少设置 2 个轮椅席位;400 座以上时,每增加 200 个座位 应至少增设 1 个轮椅席位;

    3  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座席处应设置 1:1 的陪护席位; 

    4  轮椅席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1:50。


    二、《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DB11/1222-2015 无障碍设计强制性内容如下:

    7.6.2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


    三、《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DB11/1950-2021 无障碍设计强制性内容如下:

    3.1.6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以及其他低于 2.00m 的空间,应在边缘净高度不大于 2.00m 范围内采取安全阻挡措施,且靠近人体头部的安全阻挡措施应避免对人带来磕碰伤害。

    4.1.4 无障碍通行流线应避免地形险要地段或其他易发生危险处。

    4.5.4 室内公共走道两侧的玻璃隔断应设置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5.1.6 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部件应安装牢固,并应避免不必要的晃动或转动。


    来自: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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