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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管理法,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但目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阶段,属于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将过期;自然资源部要求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95号:
一、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即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部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
二、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即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均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配置计划指标。具体核算办法是:对2019年1月1日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量的50%核算指标;对2019年1月1日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量的30%核算;对闲置土地,按实际处置量的50%核算。涉及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当年计划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以前年度节余指标。各省(区、市)配置计划指标不得突破核算数。各省(区、市)要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盘活存量空间。对2019年1月1日前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率不低于25%(含办理供地手续、批文撤销或调整,但不含国务院批文撤销);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15%。未完成规定处置率的,将影响相关省(区、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及土地管理水平评价。
三、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发展。继续安排每个脱贫县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不得挪用。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在规划范围实施实报实销。
四、明确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应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做好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但目前,城镇开发边界线内的农转用,政府出具承诺: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一致,一般可以进行农转用手续。但城镇开发边界线外的村庄建设用地,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地方处于停滞状态,但肯定必须符合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