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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生活用房建筑设计要求:
5.2.1 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1 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5.2.2 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00m2/床确定使用面积。
5.2.3 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m2,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6.00m2。
2 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3 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低于2.4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 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5m,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80m。
5 居室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5.2.4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每间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2/人。
5.2.5 照料单元的单元起居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不小于2.00m2/床确定使用面积。
2 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应老年人日常起居活动,并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5.2.6 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料单元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4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2;非护理型床位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7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中,餐厅座位数应按所服务人数的10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
2 单人座椅应可移动且牢固稳定,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
3 空间布置应能满足餐车进出、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护理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4 当单元起居厅兼作为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时,应同时符合单元起居厅与餐厅的设计规定。
5.2.7 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及居室卫生间应设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需求的设施,可设洗浴等设施;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盥洗、便溺、洗浴等设施时,应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2 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3 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宜有高差;当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且应以斜坡过渡。
5.2.8 照料单元应设公用卫生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单元起居厅或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邻近设置。
2 坐便器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设居室卫生间的居室,其床位可不计在内),每6床~8床设1个坐便器。
3 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卫生间。
4 应设1个~2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
5.2.9 当居室或居室卫生间未设盥洗设施时,应集中设置盥洗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6床~8床设1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
2 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0.00m。
5.2.10 当居室卫生间未设洗浴设施时,应集中设置浴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位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8床~12床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老年人的专用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
2 浴室内应配备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间。
3 浴室应附设无障碍厕位、无障碍盥洗盆或盥洗槽,并应附设更衣空间。
5.2.11 照料单元内的护理站位置应明显易找且适当居中,并宜利于服务人员的视线通达至单元起居厅、走廊等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5.2.12 污物间的位置应邻近污物运输通道,内部应设清洗污物的水池及消毒设施。
注:来自《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