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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式,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基本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明确界定了登记的主体、客体、内容和登记记载在何处。即:不动产登记的主体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客体是土地、房屋、林木和海域等;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既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归属、权属内容,也包括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如是否存在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等法定事项;不动产登记的载体是不动产登记簿。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具有登记能力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选自《自然资源管理知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