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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 30600-2022:
一、根据不同区域的气候条件、地形地貌、障碍因素和水源条件等,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划分为东北区、黄淮海区、长江中下游区、东南区、西南区、西北区、青藏区7大区域。
1、东北区
辽宁、吉林、黑龙江及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呼伦贝尔盟(市)
2、黄淮海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
3、长江中下游区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
4、东南区
浙江、福建、广东、海南
5、西南区
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6、西北区
山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内蒙古呼和浩特、锡林郭勒、包头、乌海、鄂尔多斯、巴彦淖尔、乌兰察布、阿拉善盟(市)
7、青藏区
西藏、青海
二、划分后提出不同的建设要求:
1、建设区域农田应相对集中、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地质灾害,建设区域外有相对完善的、能直接为建设区提供保障的基础设施。
2、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3、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区域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安全利用类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
4、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区域包括: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