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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是什么?

微信用户2597实施监督 2022-05-27 15:29:513065 举报


  • 2022年5月12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其中有《山东省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一、实行耕地“先进后出”

    经批准实施的“耕地转出”项目,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完成补充耕地,落实耕地“先进后出”。

    (一)开展整治恢复耕地的来源调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三调”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组织开展整治恢复耕地资源调查评价,在与各类规划进行衔接的基础上,确定整治恢复的范围和规模,并建立数据库,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制定耕地整治恢复规划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在尊重群众意愿和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地自然地理格局、农业生产条件、农业配套设施情况等,统筹编制耕地整治恢复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整治区域、空间布局、实施时序等内容。

    鼓励优先整治恢复与永久基本农田相连或交织分布的“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林地、园地,以及拟退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推动永久基本农田归并提质,解决碎片化问题,实现集中连片、规模种植。

    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支持在可以垦造耕地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同时,鼓励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与山岭坡地进行调整转换,实现空间置换,使空间布局更加合理。

    (三)实施耕地整治恢复

    县级政府要主动发挥统筹作用,预测未来一段时间的耕地转出需求量,组织乡(镇)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耕地整治恢复规划,明确年度拟实施耕地整治恢复的规模,参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要求和程序,对拟实施的耕地整治恢复项目立项后组织实施,通过实施退林还耕、退园还耕、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复垦等整治措施恢复耕地,储备耕地资源。

    申请“耕地转出”的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体自行开展耕地整治恢复的,参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要求和程序,对拟实施的耕地整治恢复项目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复后组织实施。

    (四)验收入库

    耕地整治恢复项目完成后,由实施主体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国土调查相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批复并向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将整治恢复耕地地块的基本情况、矢量坐标等信息录入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储备库,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范围及时变更。耕地数量据实认定,质量等别参照相邻耕地地块比较法确定,程序从简。

    要加强整治恢复耕地地块的后期管护,确保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禁止出现闲置、撂荒现象。

    耕地整治恢复项目申请验收要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表;

    2.立项批复文件;

    3.标注地块位置的整治恢复前土地利用现状图;

    4.整治恢复前后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

    5.整治恢复前后勘测定界图件;

    6.整治恢复后耕地质量等别图;

    7.整治恢复地块矢量坐标。


    二、编制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报备

    (一)乡(镇)开展申报

    每年第四季度,乡(镇)政府组织开展耕地“进出平衡”需求调查,由土地发包方、申请“耕地转出”的项目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申报,涉及集体土地的须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乡(镇)政府根据申报以及整治恢复耕地潜力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确定具体项目清单、需求规模、时序安排、具体位置等,并明确本年度拟整治恢复耕地的规模,提出本乡(镇)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意见,上报县级政府。

    (二)县级组织编制

    县级政府根据所辖乡(镇)上报的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对各乡(镇)申请耕地转出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论证,尽可能全面考虑县域范围内年度耕地变化情况,合理测算耕地“进出平衡”供需数量,按照“以进定出”的原则,科学核定县域范围内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规模、布局及时序安排等,编制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三)市级审查备案

    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市级审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组织实施

    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经审查备案后,按照分类管理、分别管控的原则,由土地发包方、申请“耕地转出”的项目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提出实施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将项目拟占用耕地的面积、矢量坐标等信息录入耕地“进出平衡”备案监管信息系统,并在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储备库中等面积核销(项目占用的耕地面积、地块的矢量坐标与指标储备库中核销的耕地面积、地块的矢量坐标挂钩)后组织实施。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相关信息通过耕地“进出平衡”备案监管信息系统同步备案至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对未纳入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擅自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情形,原则上应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四、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责任

    县级政府对县域范围内的耕地年度“进出平衡”负总责,要强化县域范围内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

    耕地“进出平衡”以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调剂为辅、省域内适度统筹。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在确保完成本县域范围内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后,仍有节余的,可以跨区域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结转下一年度使用。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跨区域调剂使用的,其耕地保有量指标作相应调整。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创新整治恢复耕地实施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整治恢复耕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投工投劳,参与整治恢复和管护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