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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先有居民点,后有省道,居民点存在就是合理的,除非建设省道或者建设两侧绿化时,拆迁掉。
如果先有省道,两侧控制范围内再建设居民点,除非手续齐全,不然存在肯定是不合理的。
至少控制多少米,要看当地的政策。记得几年前郑州市吴天君搞廊道建设时,十七条主要道路(有些是省道)两侧50米范围内的居民点要全部迁拆掉,折掉以后就是搞绿化,而且也没转成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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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因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修建的合法建筑物可以继续存在,也就是可以存在居民点,但不允许新建或者扩建,对于影响公路安全的应依法拆除,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