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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主要内容是什么?

微信用户2882技术标准 2022-05-10 22:17:581171 举报


  • 2022年5月10日,自然资源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

    本部分明确了涉及的主要内容、适用主体,突出了标准对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全过程的技术指导作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部分列示了本标准中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五部国家标准、六部行业标准。其中《土地基本术语》国家标准和《土地整治术语》行业标准,是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相关术语与定义参考的重要依据;《第三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调查数据库》行业标准,是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的技术基础;另外,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涉及土壤样品采集、土壤检测等工作,引用了多项与此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通过引用此类文件,使标准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和规范性,同时避免了相同内容不必要的重复书写。

    3.术语与定义

    本部分明确了十个术语和定义。一方面包括耕地后备资源、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通用性术语,在相关标准中均有所定义,为便于标准条文的理解,本标准进一步明确,部分术语根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性质进行了修改。另一方面对土地整治、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等土地整治相关术语进行了明确,此类术语来源于《土地整治术语》行业标准。此外,对地类图斑和限制性因子评价法两个与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密切相关的概念进行了明确,以便于后续标准条文的理解。

    4.总则

    本部分规定了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的目的、任务、原则、对象、数学基础、其他技术要求以及工作步骤。选择合理的调查评价对象是开展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而调查评价原则是整个评价工作规程中需要遵循的技术原则。

    (1)评价对象

    标准起草组首先总结了第一轮(2003 年)、第二轮(2014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开展情况,明确了耕地后备资源应至少包括可开发的未利用地和可复垦的建设用地两大类,但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对象的范围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与生态相关的土地利用类型不宜再进行开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行)》及《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已将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纳入湿地中,因此,与湿地相关的地类不再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范围。

    另外,国办发〔2020〕44 号文件要求,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自然资发〔2021〕166 号文件要求,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考虑到当前耕地保护工作需要,本标准将可整治的农用地纳入耕地后备资源范围,主要涉及国土调查数据库中标注“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的土地,以及未标注“恢复”属性,但实地为低效园地、残次林地,及废弃的坑塘、沟渠、田间路等。

    (2)评价原则

    生态优先原则。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应正确处理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严禁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进行开发。

    限制性原则。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方法采用“限制性因子评价法”,对在当前经济、技术和环境条件下难以改变的影响因素,确定为耕地后备资源宜耕性的限制性条件。科学性原则。科学性体现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在构建调查评价指标体系时选取科学、合理的指标,使得评价结果更能够反映区域耕地后备资源的真实情况。收集现有资料时、外业补充调查获取指标数据时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保证数据可靠、可信。可持续性原则。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及开发利用应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充分体现生产性、稳定性、保护性、可行性和可承受性原则。生产性体现在耕地后备资源通过实施土地整治等措施后能够转化为耕地,并能形成持续有效的粮食生产力;稳定性体现在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结果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参考价值;保护性体现在应防范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可能带来的生态风险,既要保护土地资源的利用潜力,又应防治可能出现的土壤和水质的退化等生态环境问题;可行性体现在整个调查评价及开发过程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坚持规划引导,同时在经济与技术方面做到可行、可操作;可承受性应体现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能够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具有社会承受力。

    5.准备工作

    本部分明确了调查评价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等。

    6.内业处理

    本部分详细规定了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的内业工作程序,包括确定调查评价对象、提取调查评价对象图层、建立调查评价指标体系、获取调查评价指标数据。

    7.外业补充调查

    本部分规定了耕地后备资源外业补充调查的总体要求,为保证外业调查工作的规范性,通过查阅现行标准,确定了地形坡度、土壤质地、土壤重金属、盐渍化程度、土壤pH、土层厚度、土源保障、排水条件、地下水埋深、地表岩石露头度、耕作便利度等指标的调查依据与方法,做到与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的有效衔接。

    8.耕地后备资源宜耕性评价

    本部分规定了耕地后备资源宜耕性评价的过程,包括评价方法采用限制性因子评价法、宜耕性评价的具体内容。

    9.数据库建设

    本部分规定了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库建设的基本内容、总体要求及方法。为了保证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与国土调查数据库的衔接性,数据库的建设充分参考了《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

    10.成果编制

    本部分明确了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的成果编制、成果检查、成果资料归档、成果应用与更新等。

    11.附录

    本标准包括五个规范性附录,分别为附录A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指标体系、附录 B 耕地后备资源属性结构描述表及指标数据属性值代码表、附录 C 耕地后备资源分类型统计面积汇总表、附录 D 耕地后备资源外业调查要求以及附录E 土壤样品采集要求。

    在附录 A 中,经过多轮专家论证,在新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类型耕地后备资源的特征,构建了可开发的未利用地、可复垦的建设用地和可整理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三类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指标体系,指标分为必选和可选两部分。对调查评价指标的内涵及宜耕性与不宜耕性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明确了指标的获取方式与数据来源。

    在附录 B 中,规定了耕地后备资源属性结构描述表及说明。

    在附录 C 中,给出了耕地后备资源分类型统计面积汇总表及填表要求。

    在附录 D 中,明确了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过程中,现有资料无法满足工作要求时,通过开展外业补充调查完善现有资料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地形坡度、排水条件、土壤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盐渍化程度、土壤 pH 值、土层厚度、土源保障、地下水埋深、地表岩石露头度及耕作便利度等指标的外业调查方法。

    在附录 E 中,规定了土壤样品采集对象、采样布点、采集方法以及土壤样品采集过程的基本要求。


    附件:

    1、《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2、《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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