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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搞虾稻共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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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2020年11月版》: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0604) 属于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6)中的子类,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工厂化水产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硬化养殖池、看护房、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能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水产养殖设施与畜牧养殖不同,也不能占用林地;建议使用或租用集体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审批。具体可以询问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详细的用地手续,除用地外水产养殖还需要办水产养殖证,到地方水产站问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