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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森林法》相关规定,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及其处罚如下:
(1)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2)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3)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4)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选自《自然资源管理知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