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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三种处罚措施具体为:
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所谓限期改正,是指责令违法者在确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治理,是指在清除砖窑等违法建筑物、停止取土等的同时,对造成耕地破坏的,采取措施,恢复土地原状,达到耕地要求的种植条件等,或者对开发、开垦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开发单位和个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进行整治,恢复土地原来的状态。
②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决定的同时,依据具体情节,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选自《自然资源管理知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