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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的情形包括:
①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②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③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④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
①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②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③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④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选自《自然资源管理知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