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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法人或个人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违法行为一般分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和土地刑事违法行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其危害程度,法律认为不构成犯罪,但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土地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土地违法的具体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①非法转让土地类。如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
②非法占地类。如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等。
③破坏农用地类。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一般耕地或基本农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
④非法批地类。如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等。
⑤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如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等。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一般分为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矿产资源民事违法行为和矿产资源刑事违法行为。矿产资源违法的具体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①违法勘查类。如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等。
②违法开采类。如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破坏性采矿等。
③违法转让类。如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
④违法审批发证类。如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
选自《自然资源管理知识手册》